当前位置:探秘志 > 历史趣闻 > 正文

目前依旧存在的酷刑,新加坡鞭刑(一鞭下子去皮开肉绽)

四、鞭刑的类型

鞭刑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。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:司法、监狱、军旅、感化院、学校、以及家庭/私刑。其中,又以新加坡以之著称的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。这种刑罚只对50岁以下、身体情况适宜且触犯了新加坡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,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。鞭刑同时也是一种在新加坡军队(新加坡共和国武装部队)中惩罚行为不当的男性的合法刑罚,在新加坡军方拘留营中施行。另外,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监狱中的惩罚手段和纪律措施。

在新加坡的许多学校中,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也会被施以鞭刑,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。许多家长也会使用藤条(比司法鞭刑使用的鞭子细小许多)或其它器具惩戒子女。新加坡法律并未禁止对子女体罚的行为。

五、执行鞭刑的法律标准

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:

成年男性罪犯介于18至50岁,并且由医疗官员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后才可以被执行鞭刑。

罪犯同一时间只能被执行24下鞭刑,不论他罪案的数量。

若犯人未满18岁,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,但是刑鞭会比一般的轻一些。未满16岁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处鞭刑,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。

死刑犯是不会被执行鞭刑的。

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.3厘米,长度不可超越1.2米。

分享至:

历史趣闻相关

邮箱不能为空
留下您的宝贵意见